南部非洲风险管理
一直以来,非洲大陆对于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来说,是名符其实的“黑暗大陆”——战乱不断、政治不稳定、官僚腐败、经济落后、基础设施不足、物资匮乏等等都带给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极大的风险。正如业界所流传的,非洲市场不是为懦怯的人所准备的,尽管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在进入非洲市场时处处小心谨慎,但是折戟沉沙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非洲很可能是未来30年在全球范围内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中非基础设施合作发展十分迅速。2012年,中非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伙伴关系。2014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与非洲合作推动“三网一化”计划(建设非洲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区域航空“三大网络”及基础设施工业化)。
2015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计划,提出同非洲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企业对非洲市场并不陌生,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与非洲的经贸合作》白皮书,非洲已成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第二大市场和对外投资的重要市场。
非洲大多数国家法制程度不健全,政府部门法律意识不强;在54个非洲国家中,仅有35个国家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44个国家是《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仅19个国家与中国之间具有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仅有四个国家与中国之间签订了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详见附表)。
一些发达国家的财团和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在非洲地区投资或承包工程,因为一旦受损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Johannesburg Action Plan)中提议成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hina-Africa Joint Arbitration Centre,CAJAC),本文愿分享相关最新动态,并对非洲地区目前尚存的潜在风险与挑战进行简要梳理。
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
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于2015年12月3-5日举办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暨第六届部长级会议期间提出。
在该行动计划中,中国与非洲各国在政治合作、经济合作、社会发展合作、人文合作等多个方面达成互惠共识。对于中国对外投资及承包企业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共识需要额外关注。
一、基础设施
中非两方达成共识,采取切实举措,优先鼓励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公私合营”(PPP)或“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多种形式,扩大投资规模,支持非洲国家和非洲的旗舰项目,尤其是“非洲基础设施发展计划”(Programme for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in Africa)和“总统优先基础设施倡议”(Presidential Infrastructure Championing Initiative),促进非洲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
上述基础设施发展计划包括就非洲公路网建设和改造加强规划与协调,尤其是共同推进非洲国家之间高速公路网建设;共同制定《中非铁路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0年)》(China-Africa Railway Cooperation Plan),推进非洲铁路网建设;在航空市场准入方面相互支持,鼓励和支持各方空运、海运企业建立更多连接中国与非洲的航线。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港口、机场和航空公司。此外,各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非洲电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包括扩大各方在水电、火电、太阳能、核电、风电、生物能发电、输变电、电网建设和维护等领域的合作。
除了上述基础设施发展项目外,中非各方还在其他领域达成基础设施合作意向,例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非各方拟通过该计划,共同推进蓝色经济互利合作,加强在近海水产养殖、海洋运输、造船、港口和临港工业区建设、近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环境管理、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研、蓝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并支持中非企业开展互利合作。
二、政治、经济合作与交流
在政治合作层面,中非各方将增加高层互访与对话,增进政治互信,深化中非发展战略的共识,有助于各国间的协调。增进各国的立法机关和协商机构的交流,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非洲国家议会、地区议会、泛非一会和非州议会联盟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互利合作。同时,中国将与非洲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建立健全经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和多边经贸合作,并鼓励和支持非洲自贸区倡议,探讨启动自贸区合作的可行性。
在经济合作层面,各方将合作加强出入境检查、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植物卫生监管合作,推动食品、农产品等进入对方市场。此外,中国将鼓励中国金融机构为中非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信息技术等诸多领域合作提供融资、保险支持。中国承诺将逐步为中非发展基金增资50亿美元,使其总规模扩至100亿美元。
三、发展及工业化
非洲各国承诺将继续尽力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为吸引中国企业投资、承接中国产业和产能创造良好的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条件和环境,实现双方互利。同时,中国各国同意优先选择几个非洲国家打造先行先试示范点,合作新建或升级一批工业园区,并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为全面、有序推进中非产业对接和产能合作积累经验。
中国将继续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赴非洲国家建设和运营境外经贸合作区、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并承诺尊重东道国市场规则,如当地采购的要求以及劳动就业政策。同时,中非双方开展产业对接和产能建设,并鼓励和支持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非洲转移,加大当地就业、技术转移和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外汇收入能力。除上述合作项目外,中非各国还将在农业、旅游、援助、医疗与公共卫生、教育与人力资源发展、新闻与媒体、学术智库、文化与民间交流等多个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四、国际合作与安全
为了进一步保障进入非洲市场的中国企业且保障其安全生产,中非各国同意将促进司法、执法和立法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依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预防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同时,中非各国将加强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深入了解各自法律体系,增进法律的认可和适用,为双方人员往来和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支撑和法治环境。完善“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机制建设,继续开展法律人才交流与培训,推动共建“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hina-Africa Joint Arbitration Centre,CAJAC)。
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
中非各国希望通过设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作为解决中国企业与非洲企业之间争端的特别国际仲裁机制。该仲裁中心将选聘来自中国和非洲各国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名录,平衡中非各国的利益及习惯,设立仲裁程序,旨在为选择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中非企业解决双方之间出现的争议。
现阶段,首要任务是建立涵盖所有适合非洲国家的有关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概念和实际操作的可用机制框架,参加中非合作论坛的50个非洲国家均确认加入该仲裁中心。由于在这50个国家中,15个国家未正式加入《纽约公约》,这些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将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另一个工作重点是设立特别的机制以保障未正式加入《纽约公约》的15个非洲国家,能够顺利承认和执行中非联合仲裁中心所做出的仲裁裁决。
在实施层面,中非合作仲裁中心将从三个维度逐步建立和扩大其在非洲地区的运作和影响,分别是在中非各国建立中非合作仲裁中心的办公室、分支机构以及区域中心。
阶段一:建立中非合作仲裁中心的办公室
中非合作仲裁中心通过在非洲各国建立办公室,发布仲裁中心的最新信息进行宣传并在各地建立合作关系。仲裁中心办公室并不审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只是作为相应区域中心的宣传渠道,使得非洲各个国家和地区熟悉和了解中非合作仲裁中心。正是由于上述宣传之目的,在设立上述办公室时,不必考虑目标国家是否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阶段二:建立中非合作仲裁中心的分支机构
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将正式加入《纽约公约》的非洲各国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仲裁审理的相关事务管理。各个分支机构的管理范围及职责在很大程度上由当地所能够获取的资源和能够雇佣的具有相应管理国际仲裁事务的人员决定。此外,还需要考虑该地区是否交通便利以及是否具有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硬件条件等。
阶段三:建立中非合作仲裁中心的区域中心
目前,已经成立的两个区域中心分别是中非合作仲裁中心约翰内斯堡中心和上海中心。未来还将选择更多的合作机构设立区域中心,但该合作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合作机构所在国家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2)该合作机构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可以为中非合作仲裁中心提供信誉担保;
(3)该合作机构具有必备的可供使用的机构影响力;
(4)该合作机构具有现存的仲裁员名册;
(5)接受并认可适用现在的中非联合仲裁中心规则。
由于上述条件非常严苛,因此现阶段仅有少数合作机构能够符合上述要求从而设立区域中心。同时,CAJAC还希望区域中心的影响力不仅仅针对于某个单独的国家,而是针对一个相对广阔的区域,例如非洲地区现存的经济发展共同体:
(1)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Arab Maghreb Union);
(2)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
(3)东非共同体(East African Community);
(4)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outh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
(5)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rganisation for the Harmonisation of African Business)。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是选择经济发展共同体区域内的已存在的仲裁机构直接称为CAJAC的区域中心(例如约翰内斯堡中心及上海中心),目前可供选择的现存仲裁机构如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Cairo Regional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拉各斯国际仲裁中心(Lagos Regional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及南非仲裁基金会(Arbitration Foundation of South Africa)。其他近年在非洲经济发展工体区域内来成立的仲裁中心也可作为选择之一。
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CAJAC将引入更多的参与合作机构,如北京仲裁委会和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也将尝试采用新的“合伙机制”,既不成立单独的区域中心,而由现存的中国仲裁机构与非洲仲裁机构成立合伙关系,约定适用CAJAC的规则并从CAJAC的仲裁员名录中选聘仲裁员。
(作者单位: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森律师事务所)